戳穿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自然人作为员工,在单位无论从事什么岗位的工作,只要属于以获取工资为目的,均不征收增值税。但是,如果员工向单位提供了与取得工资无关的其他应税服务,如将车辆或房屋租赁给单位使用,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既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工资薪金支出的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存在开具发票的问题,应以工资表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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